申请执行人廖广、黄华添与被执行人陈昌伟、麦海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广、黄华添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琼9027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昌伟、麦海玉发出(2018)琼9027执3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昌伟、麦海玉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即主动清除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廖广、黄华添承包地上的槟榔苗并将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廖广、黄华添使用,但被执行人陈昌伟、麦海玉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陈昌伟、麦海玉在2018年10月24日前自动清除种植在申请执行人廖广、黄华添承包地上的槟榔苗,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