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与被执行人曾其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曾其色发出(2018)琼9027执恢1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其色应停止一切侵害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清除在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承包地上种植的槟榔树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使用。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曾其色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曾其色在2018年9月20日前停止一切侵害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清除在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承包地上种植的槟榔树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孙令鸿、陈霞使用。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