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9030民初152号

(2018)琼9030民初152号
发布日期: 2018-07-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郑新昌:   本院受理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9030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郑新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281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6843元,两项共计296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原告琼中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郑新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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