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那么“执行不能”案件就意味着案件永远无法得到执结吗?“执行不能”案件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乐东法院执行局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巧用执行措施,成功促使一起原先“执行不能“的案件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3月15日,原告乐东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丁某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经营权发包给被告陈某某、丁某某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乐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2013年12月1日,被告陈某某、丁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述经营权又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为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因原告无法对生产场地和设备使用和管理,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自行拆除构建在原告生产场地上的三一重工混凝土180生产线,返还生产线覆盖的土地、生产场地、办公用房,并一次性支付原告场地、办公用房使用费549999元。
案件执行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其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生产场地内的三一重工混凝土180生产线属生效法律文书中需拆除的设备,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那怎么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多方查找,最终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涉案正羁押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其主动履行的可能性较小,考虑到本案生产线拆除后,设备没有更多价值且需一定的拆除费用等特殊性,能否不进行拆除,直接利用占用在申请执行人生产场地上的生产线来抵债?为此,办案法官主动出击,寻求多种解决办法,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直接赶赴被执行人关押的看守所并召集申请执行人到现场进行协商,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将自己所有位于申请执行人生产场地上已安装使用的三一重工混凝土180生产线的权属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支付原告场地、办公用房使用费549999元,并且其存放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押金80000元也用于抵偿使用申请执行人场地所产生的电费、税费及其他费用。另外,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另一关联案件的起诉,不得主张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原转让人丁某某、陈某某等人再支付生产场地所产生的电费和税费及其他费用。至此,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官巧妙的调解下,顺利执行完毕。
本案中,执行干警努力寻找双方的利益切合点,从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化解,从案件立案执行到顺利执结,仅用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不仅意味着执行攻坚以来执行干警办案理念的转变,更彰显了困难重重的执行道路上,执行干警力排除万难、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