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海松与被执行人唐文泽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文泽送达(2018)琼9027执恢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文泽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坐落在国营乐光农场第二分场13队(抱伦分场5队)长茅水库西南边13.4亩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赖海松。但被执行人唐文泽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唐文泽在2018年11月23日前清除坐落在国营乐光农场第二分场13队(抱伦分场5队)长茅水库西南边13.4亩土地上的附属物,恢复原状,将土地归还给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海松。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