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恩养与被执行人史昌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恩养依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琼97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史昌秀发出(2018)琼9027执恢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昌秀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主动拆除被执行人史昌秀在争议地上修建的围墙,但被执行人史昌秀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史昌秀在2018年10月24日前自动拆除修建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龙大道龙冠饭店后方争议地上的围墙,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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