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4)琼0107民初106号
洪秀玉:
原告海口琼山爱嗨口音乐酒吧与被告洪秀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琼0107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洪秀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海口琼山爱嗨口音乐酒吧返还款项 1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口琼山爱嗨口音乐酒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元,保全申请费158.6元,合计30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秀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