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3-1号绿海佳苑C栋第五层505号房产及房屋内家具、冰箱、空调等资产的所有权的拍卖公告

发布日期: 2017-12-14 来源: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3-1号绿海佳苑C栋第五层505号房产及房屋内家具、冰箱、空调等资产的所有权拍卖公告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于201712410时至2017125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898/09)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3-1号绿海佳苑C栋第五层505号房产及房屋内家具、冰箱、空调等资产的所有权 

 起拍价115.4141万元评估价115.4141万元(含房产评估价113.21万元及房屋内家具等资产评估价2.2041万元)。

 保证金23万元增价幅度5000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11110起至201712410止接受咨询(限本院工作时间),有意者请提前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或自行前往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5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的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能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竞买人不能违背海南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房住宅政策,如竞买者不按法律、政策规定购买房产,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087559000000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琼二房估字20171745号房地产评估鉴定报告、中威正信评鉴字20175005资产评估鉴定报告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0898-86236810

法院监督电话: 0898-86236139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路新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公告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同步发布。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一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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