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30执184号 | 失信人 | 刘美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01211979070619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根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顺贷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刘美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00元及利息2643.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自2019年4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8%计算,直至被告刘美根还清原告的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刘美根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30民初43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琼中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