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

发布日期: 2024-04-05 来源:

(2024)琼9030执320号

符章杰: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30执32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材料,责令你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支付97.21元受理费。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前往本院调解室接受传唤。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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