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9030执237号之一
王录威、冯磊:
本院立案执行你们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
一、(2024)琼9030执2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录威、冯磊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00.9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24)琼9030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旭东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00.97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2024)琼9030执237号结案通知书,即(2023)琼9030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王录威、冯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00.97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