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30执133号 | 失信人 | 徐国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02221967040428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郭小军和被告徐国祺一致确认,被告徐国祺尚欠原告郭小军劳务费6640元。
二、被告徐国祺自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所欠劳务费总额的10%,11月30日前支付所欠劳务费总额的10%,12月31日前支付所欠劳务费总额的10%,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所欠劳务费总额的20%,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所欠劳务费总额的50%,上述款项汇入原告郭小军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凤翔东路支行,账号:6217003520009513 803)。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30民初5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