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执行戴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

发布日期: 2024-04-18 来源:

(2024)琼9030执323号之一

戴辉:

本院立案执行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

一、(2024)琼9030执3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2024)琼9030执3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旭东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83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2024)琼9030执323号结案通知书,即(2020)琼9030民初41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戴辉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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